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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裁判都是这样打分的,这样真的好吗?

来源:互联网 | 2015-07-29 14:53:26 | 人气:

导读: 参加的比赛多了,我们会发现很多比赛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带队参赛的老师可以当裁判,这样的做法真的好吗?怎么样看待这个现象呢? 张建新(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竞赛委员会主任) 目前,国家体育总局、中

    参加的比赛多了,我们会发现很多比赛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带队参赛的老师可以当裁判,这样的做法真的好吗?怎么样看待这个现象呢?

    张建新(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竞赛委员会主任)

    目前,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把体育舞蹈作为全民健身的一个项目来推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一做法与国家的政策相吻合。

    既然是全民健身项目,就要吸引很多青少年舞者参加比赛。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裁判员很多,在选调裁判时,我们会根据地域优势,以及他在当地的影响力就近选调,目的就是推动体育舞蹈在当地的发展,使更多的家长和孩子来了解、喜欢体育舞蹈。

    所以带队参赛也是选调裁判员的一个参考标准,但并不是不带队参赛,就不选调,具体还要根据情况而定。带队参赛的老师可以当裁判的做法鼓励老师的积极性,让他们更积极地发展自己的俱乐部、学校,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活动中,积极推广体育舞蹈,所以这一做法还是有好处的。

    段刚(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竞赛委员会副主任)

    在选调裁判的时候我认为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是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第二,裁判必须经过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考核;第三,积极参加联合会的活动;第四,不仅要参加活动,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第五,一定要有公信力。

    目前,在一些比赛中是出现了“谁带队就给谁当裁判”的现象。这样的做法弊大于利。有利的方面,这样做可以带来俱乐部的自我宣传效果,可以让协会多一个组织成员,比赛规模更大。不利的方面,比赛不能把带选手参赛作为当裁判的筹码,可能一时间会显得比赛办得很盛大,协会发展得很繁荣,但是这种做法坚持下去,就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这个组织和比赛会面临崩溃。

    因为一旦没有了交换的条件,作为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就无法预计比赛的规模,接下来的工作也就很难开展。体育舞蹈比赛是给大家提供一个公平的展示平台,而“谁带队就当裁判”的做法本身就存在不公平性,所以说在办赛的方向上是错误的。

    张清澍(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体育舞蹈是一个社会属性较强的项目,目前全国的竞争非常激烈,所以根据形势,各个协会在组织活动的方式上做出了调整,就出现了“谁带队就给谁当裁判”的做法,这是正常的现象。

    我认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把比赛分成类别和等级。一部分比赛可以设为精品赛事或者锦标性质的比赛,这类比赛从设项到整个赛制体系等各个方面都是精品,目的就是让大家比拼,决出冠军,不求数量,只求质量。

    但是比赛全部这样办也不行,因为体育舞蹈还具有社会属性,我们还可以把比赛设定为二类、三类。这些比赛的办赛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推广和普及体育舞蹈项目,让基层去开展活动,激发大家的积极性,让他们都参与到项目中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考虑突破常规,使用一些方法促进大家参赛。

    在参赛队伍达到一定的规模,俱乐部或者学校的一线教师又具有裁判资质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让带队的老师出任裁判。但是这种做法仅仅限于邀请赛,各单位、各省市之间的交流赛或者局部的公开赛,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赛事。而且,这样的做法一定要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虽然带队参赛的老师或者教练可以出任裁判,但是裁判的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区域,他必须具有相应的裁判资质,必须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来源:尚舞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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