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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 2015-04-21 15:06:37 | 人气:

导读:各司局,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

各司局,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活动报备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力,有的利用文化部资源举办营利性的评奖、培训、资质评定、办展办节等活动,有的甚至打着“文化部”的旗号招摇撞骗,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把内容关,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除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外,不得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三、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和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活动报批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举行活动。

    各社会组织开展涉外及涉港澳台活动,应加强筹划,提前纳入年度活动计划,于年初参加年度检查时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如牵头开展涉外及涉港澳台活动的,应提前至少2个月报文化部履行涉外及涉港澳台文化交流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如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参与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的,须在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外事审批后,及时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外联局备案。如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开展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批和备案手续。

    四、各社会组织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不得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文化部”或“文化部主管”、“文化部下属”、“文化部直属”等字样。未经领导本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文化部领导同志名义进行活动宣传。对于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文化部”字样或以领导同志名义开展活动的,将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责任。

    组织开展的活动应规范名称,表述准确。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如确需冠以如上字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五、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对外开展合作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要求,甄别考察合作方资质、能力、信用等,对合作活动内容进行风险评估,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如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文化部各司局不得以文化部、文化部办公厅、司局名义为社会组织联系业务、争取项目、开展非公益性活动出具公函。

    六、各社会组织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应按照《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2〕18号)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5〕1号)规定,按程序报请文化部审批。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应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论坛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前履行报批程序。举办各类博览会、展会等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展会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确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相关活动。

    八、各社会组织按照中央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可申请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经批准承办相关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在文化部或相关政府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九、各社会组织开展面向社会且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应履行国内活动备案手续。原则上须提前20个工作日将开展活动的备案申请及活动工作方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经费筹集使用等)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举办系列活动,应一事一报备。经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同意并在文化部社会组织在线网站上公示,方可开展活动。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各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举行的内部业务会议和活动且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不必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但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规范开展活动。

    十、各社会组织要建立活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活动信息报送,在开展活动后要及时总结,将活动情况报送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在参加每年年度检查时,社会组织应当向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开展活动的总结和当年度开展活动的计划。

    十一、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做到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十二、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将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财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各项活动备案、审批制度,加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社会组织诚信公示制度,对于违规举办活动的,一经核实,停办活动,立即整改,约谈社会组织负责同志,并进行通报批评。将是否规范开展活动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初检和评估指标体系,视情况年检初检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结论,并提出评估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举办活动的行为。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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