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体育舞蹈运动在我国健康开展,提高体育舞蹈运动的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注重普及与提高的单项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等级标准,适用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农村以及各级体育舞蹈俱乐部。《办法》的实施对象是我国所有体育舞蹈练习者,重点是青少年。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负责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修改,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具体实施。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行业体协、体育舞蹈协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举办达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当地体育舞蹈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达标活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也可指定体育舞蹈练习场馆 (中心),组织专门的定期的达标活动。
第五条 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水平由低至高分别为:铜牌级、银牌级、金牌级、金星一级、金星二级。
第六条 达标者应逐级达标,取得铜牌级证书方可申请晋升银牌级,依此类推。凡在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中进入5支舞组别前12名的选手可越过铜牌、银牌级申请高级别。
第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制作;各颁证单位除向达标者收取统一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及考核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参与达标测定的裁判组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裁判长一人。裁判资格为体育舞蹈等级裁判员或等级教师。如有国际考官资格的裁判,则只需其本人一人担任技术考宫。
第九条 各等级考核,考官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选派。
第十条 标准舞、拉丁舞铜牌考试应从对应的舞项中选取两种舞进行达标,标准舞、拉丁舞银牌考试应从对应的舞项中选取三种舞进行达标,标准舞、拉丁舞金牌(含)以上考试应对标准舞或拉丁舞的五支舞达标。
第十一条 各级别的达标成绩经考官以及达标主办单位(省市体育舞蹈协会) 或指定场馆(中心)联合加盖公章后,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审批并颁发相应级别证书。
第十二条 选手参加全国体育舞蹈比赛,均需具有相应技术等级。具体等级要求在竞赛规程中做出具体说明。
第十三条 各地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本地区的达标情况(包括各级别达标人数、性别、年龄结构、达标级别或达标场馆等),每年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推行技术等级标准成绩突出的单位,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体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依据章程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因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印发的《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社体字〔2003〕2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