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建设,更好地在全国开展体育舞蹈运动,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联合会实行会员制。通过实行会员制,建立联合会的组织网络,增强联合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全国体育舞蹈运动的工作者及爱好者,广泛的发展联合会会员,维护联合会会员的权益,积极开展体育舞蹈活动,努力提高体育舞蹈运动项目的技术水平和促进体育舞蹈活动的开展与普及。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各类会员都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单位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区域单位会员负责管理本辖区基层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发展及管理,并开展体育舞蹈活动;专业单位会员只负责个人会员的发展及管理并开展体育舞蹈活动。有关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的概念,请参见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凡为我国体育舞蹈运动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其它团体和个人,经联合会批准,可授予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可在联合会和所属的单位会员中享受会员待遇。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联合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体育舞蹈组织,全国行业(产业)系统的体育舞蹈组织,国家级体育舞蹈俱乐部和培训中心,其它各级体育舞蹈俱乐部、专业学校等,均可向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成为联合会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必须向联合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的法人登记证影印件或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函的影印件;专业院校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协会或俱乐部章程。 第八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必须交纳入会当年单位会员会费。 第九条 单位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第四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和遵守联合会章程,热爱体育舞蹈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加入联合会,经批准成为联合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所需材料: (一)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影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必须交纳入会当年个人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交纳个人会费。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联合会工作各项议程; 7、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工作; 8、申请举办(或承办)联合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申请承办联合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 7、从事体育舞蹈活动的合法权益受联合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时向联合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体育舞蹈活动; 8、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运动水平,加强与联合会中其他团体会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11、承诺联合会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受缴费优惠。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体育舞蹈运动; 7、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8、重德守纪,认真维护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组织的团结。 9、承诺联合会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受缴费优惠。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联合会及联合会单位会员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1、联合会和联合会单位会员举办的比赛和活动,优先保证联合会的个人会员; 2、在联合会及其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举办的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比赛和各类活动时,联合会的个人会员享受缴费优惠。 (二)申请获得联合会各项技术等级。 个人会员通过培训、考核或比赛有权获得以下技术称号: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裁判员等级称号; --体育舞蹈教师等级称号; --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 (三)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和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体育舞蹈活动; (七)积极维护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组织的团结和体育舞蹈运动的声誉; (八)积极支持中国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会员应于每年 10月1日至12月31 日前交纳下年度的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交纳当年度会费,如不能批准将如数退还。 第十九条 会费的使用 (一)联合会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组织举办各类体育舞蹈比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补贴; (三)举办各类体育舞蹈培训及其它活动的补贴; (四)参加全国性比赛、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补贴; (五)奖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六)每年度末联合会财务决算时,将各区域单位会员所辖地区的专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一定比例下拨区域单位会员,将专业单位会员所发展的联合会个人会员会费按一定比例下拨专业单位会员,以支持区域和专业单位会员的地方管理工作。第七章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取消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合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l、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联合会章程; 3、在一定时期内未组织和开展任何比赛和活动; 4、长时间不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l、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也同时停止。 (四)暂停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对以上情况予以更正, 并向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会员资格可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将被取消: l、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3、暂停会员资格超过三年而没有申请恢复的。 (二)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应有的联合会的权利也同时取消。第八章 会员退会和重新入会
第二十二条 退会 (一)联合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入会自愿,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联合会,在解决完财务问题后,退会方可成立; (三)个人会员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其享有的联合会会员的权利同时丧失。 第二十三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联合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 (二)退会后的重新入会必须在退会六个月后方能提出申请;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重新入会: l、凡违反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者,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2、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取消会员资格者,在国家给予的处罚结束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四)重新入会须提交联合会会员正常入会所需材料。第九章 会员注册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每年度必须按时在联合会进行注册,注册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时须向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和会费: (一)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费标准为:区域单位会员500元;专业单位会员1000元;个人会员80元。 第二十五条 注册合格的单位会员,联合会予以公布,继续享有联合会单位会员的权利,履行其义务。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暂时丧失,直至恢复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每年度必须按时在联合会进行注册和交纳会费,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本人的联系地址等基本情况有变化,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会进行更改。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