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体育舞蹈联合总会章程

中华体育舞蹈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 称:中华体育舞蹈联合总会

 

英 文:China Dance Sport Federation

 

第二条 宗 旨:促进国内外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下同)业界的团结合作,为增强民族凝聚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早日跻身于世界体育舞蹈强国而努力。

 

第三条 性 质:本会是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团体,由国内外体育舞蹈爱好者、体育舞蹈工作者和热心支持者的自愿结合,从事体育舞蹈研究、教学、培训、考核、比赛、表演等活动的专业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1、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有关体育舞蹈方面的技术资料和组织交流、学习,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舞蹈业务水平。

 

2、会同国内外专业组织、机构,举办体育舞蹈专业的教学、讲座、展演、学术交流和赛事等活动。

 

3、同国内专业组织开展培训、考核等工作。

 

4、与国内外体育舞蹈组织合作,开展体育舞蹈的普及活动。

 

5、建设高水准的体育舞蹈表演队伍,以适应国内外文化市场的需求。

 

6、建设高水准的体育舞蹈教师队伍,为培养体育舞蹈爱好者和专业骨干奠定扎实的组织基础。

 

7、建设高水准的评审、教师队伍,适应国内外各种比赛的需要,为国争光。

 

8、指导本会会员的业务活动。

 

9、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基础或艺术修养,思想品格健康向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常务理事会或总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3、由理事会或总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书;

 

4、国内外体育舞蹈机构、团体、专业院校等相关组织可申请为总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总会的批评建议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总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总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与总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总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自动取消会籍;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总会声誉的行为,及因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经常务理事会或总会授权机构讨论决定后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其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常设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产生,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德艺双馨,人品素质优良,具备组织能力;

 

2、在体育舞蹈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凝聚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2、检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主持总会的重大活动;

 

5、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总会的日常行政工作;

 

2、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3、负责本会的内部管理;

 

4、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总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总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离职时,须经过审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总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总会自行解散及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做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常务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会的常务理事会。

 

                                                                        中华体育舞蹈联合总会

 

二00九年五月一日